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5年4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简易程序)(4月7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南三(渔政)当罚决[2025]1号 | 高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垂钓案 | 高某某 | 高某某于2025年4月1日上午10时,在三里镇漳河流域(西岭村河西段)进行单人单钩垂钓的违法行为。 | 1.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五十一条之规定 3.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之规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南政〔2023〕23号),此行政处罚事项已赋予镇级执法权限。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5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