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里镇人民政府民商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三里镇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村,有效防范政府、村(居)合同风险和纠纷,保证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合同,指镇政府作为一方合同主体工程项目类标的超过30万元(含本数)以上,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出租类标的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上,或者村、居作为一方合同主体标的超过1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合同。
镇政府或村居作为一方合同主体对外签订的资产资源(如林权、土地、水面等)发包类,工程项目类,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出租类合同,合同内容事项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
第三条 签订合同应当确定镇相关职能部门(村、居)为具体承办机构,司法所负责合同的法制审核。
第四条 承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在授权范围内参加合同谈判;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拟订或修改;
(四)跟踪合同履行过程;
(五)负责合同资料整理、移交。
第五条 司法所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法制审查意见;
(二)负责合同的归档并按照年度提交镇档案室归档。
第六条 起草和签订合同的程序。
(一)谈判合同事项。合同承办机构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谈判、协商工作。在谈判过程中,司法所可以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重大合同,司法所应当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提供法律支持。
(二)起草合同文本。合同一般由承办机构起草,合同相对方起草的,承办机构应当与之充分协商,做到权利义务对等。合同承办机构应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进行认真审查。
(三)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合同主体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合同标的;
3.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4.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6.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7.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8.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9.合同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0.其他必要条款。
(四)合法性审核。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机构必须将合同文本及法制审核意见书报司法所。
合同承办机构必须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合同草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送审稿)。确因项目情况特殊无法采纳或无法完全采纳的,必须提交镇政府决策时一并予以解释说明。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未按审核意见签订的合同,一律不得签订,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合同签订人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合同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必须履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程序。
重大合同应当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由镇分管领导签订。内容不变的续签合同,不再上会,由分管领导直接签订。属于经常性业务工作范畴的合同,法制审核后由镇分管领导签订。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续签合同的,参照上述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合同可以约定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由镇政府或村(居)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等规定。
第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一般应首先采取和解、调解方式解决。合同各方经和解或调解,能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会商镇、村(居)法律顾问,提出处理预案,并向镇政府提交处理预案及预警报告。
第十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正式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补充文本、法制审核意见表报司法所备案。司法所建立合同备案登记簿,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镇纪委依职权加强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工作。合同承办机构应当主动协助和配合相关监督工作,全面及时提供监督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里司法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附件1
三里镇民商事合同法制审核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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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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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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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部门 (村、居)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镇(村、居) 法律顾问法制审核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司法所法制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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