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5年4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2025年3号)

发布时间:2025-04-10 10:20信息来源: 南陵县三里镇阅读次数:编辑:程翔宇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三罚决[2025]3号 王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王某 根据部门提供的线索,经初步调查,王平在三里镇吕山村土塘村民组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火灾,其行为涉嫌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我镇于2025年3月27日以涉嫌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5年3月25日下午2点,王平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三里镇吕山村土塘村民组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火灾,过火面积约400余平米。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属于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1.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2.参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3〕149号)中规定,“造成火灾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的”的适用情形属于“一般违法”,处罚基准为“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认定王平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造成火灾的面积不足1公顷。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南政〔2023〕23号),此行政处罚事项已赋予镇级执法权限。 1.给予警告;
2.并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