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三不罚决〔2024〕11号)的决定
当事人:南陵县三里镇新义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223728499860H
法定代表人:万磊
住所:南陵县三里镇新义村姑山组
我镇于2024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三不罚决〔2024〕11号)。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函告我镇,关于新义公墓建设违法占用林地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决定书未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依照赋权责任,建议我镇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我镇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予以纠正。我镇经集体讨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已作出并送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三不罚决〔2024〕11号)。
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