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三不罚决〔2024〕11号)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4-10 15:40信息来源: 南陵县三里镇阅读次数:编辑:程翔宇 字体:【  

当事人:南陵县三里镇新义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223728499860H

法定代表人:万磊

住所:南陵县三里镇新义姑山组

我镇于202410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三不罚决202411)。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函告我镇,关于新义公墓建设违法占用林地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决定书未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依照赋权责任,建议我镇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我镇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予以纠正。我镇经集体讨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已作出并送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三不罚决202411)。

 

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

                                 202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