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5年5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5-05-15 11:00信息来源: 南陵县三里镇阅读次数:编辑:程翔宇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三罚决
2025〕2号
南陵县三里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南陵县三里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 根据部门提供的线索,经初步调查,南陵县三里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擅自在三里镇双河村柏林组山场林地上修建公益性公墓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我镇于2025年2月20日以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4年10月底,南陵县三里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三里镇双河村柏林组山场林地上修建公益性公墓。占用林地的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被改变林地面积0.0646公顷(约0.969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
参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3149号)中规定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足1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不足4亩的的适用情形属于轻微违法,处罚基准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南政〔202323号),此行政处罚事项已赋予镇级执法权限。
责令于2025630日前,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范围内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5512
2 南三罚决
20255
南陵县三里镇澄桥村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南陵县三里镇澄桥村村民委员会 2025310日上午,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收到县林业局移送的关于建议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函,涉及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于2024328号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三不罚决〔20241号),建议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我镇经集体讨论后于2025410日撤销了2024328号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三不罚决〔20241号),我镇于2025411日对南陵县三里镇澄桥村村民委员会在三里镇澄桥村新塘组山场林地上建设三里镇澄桥村公益性公墓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35月份,南陵县三里镇澄桥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在三里镇澄桥村新塘组山场建设三里镇澄桥村公益性公墓。占用林地的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被改变林地面积0.0800公顷(约1.2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
参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3149号)中规定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足1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不足4亩的的适用情形属于轻微违法,处罚基准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南政〔202323号),此行政处罚事项已赋予镇级执法权限。
责令于2025630日前,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范围内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5513
3 南三罚决
20256
南陵县三里镇新义村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南陵县三里镇新义村村民委员会 2025年3月10日上午,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收到县林业局移送的关于建议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函,涉及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15号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三不罚决〔2024〕11号),建议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我镇经集体讨论后于2025年4月10日撤销了2024年10月15号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三不罚决〔2024〕11号),我镇于2025年4月15日对南陵县三里镇新义村村民委员会在三里镇新义村画眉组山场林地上建设三里镇新义村公益性公墓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26月份,南陵县三里镇新义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在三里镇新义村画眉组山场林地上修建公益性公墓。占用林地的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被改变林地面积0.0806公顷(1.209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
参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3149号)中规定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足1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不足4亩的的适用情形属于轻微违法,处罚基准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南政〔202323号),此行政处罚事项已赋予镇级执法权限。
责令于2025630日前,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范围内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南陵县三里镇人民政府202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