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何湾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何湾镇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村,镇相关部门:
《何湾镇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已经镇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何湾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
何湾镇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运行,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村级“三资”财务管理办法,现就何湾镇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财务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范围内的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合作社基本财务制度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四条 镇农业办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合作社财务委托镇三资办代为管理。所有资金进出均由镇三资办代为办理。合作社设报账员一名。
第六条 合作社各项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存合作社账户,不得白条收款、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不得漏报、瞒报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集体资金。
第七条 合作社各类财务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有效凭证,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经监事会审核、理事长审批、镇农业办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账;人员工资、劳动报酬及各种补偿款项等应编制发放花名册,打卡发放;各类支出报账原始凭证及其他佐证资料等要收集齐全,对附件要加盖附件章,支出报账收款人与发票收款人要一致。
第八条 单笔支出超5000元(含5000元)的,应报镇联村班子成员签字同意;单笔支出超10000元(含10000元)的,应报镇长审阅同意。
第九条 合作社不得违规发放补贴补助,不得为个人办理商业保险。按照各类项目资金管理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合作社原则上不安排公务接待。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就餐的,可在村食堂安排工作餐,并按规定缴纳餐费。
第十一条 村“两委”人员在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兼职的,不得领取报酬;非村工作人员按实际误工情况核发误工补助;合作社人员因公出差,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据实报销差旅费。
第十二条 合作社财务独立,自负盈亏。不得在村级财务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中列支任何支出。所有债权债务均与村级财务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无关。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按上级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