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陵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3 15:25信息来源: 南陵县何湾镇阅读次数:编辑:刘元 字体:【  

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各镇:

经我局研究,制定《南陵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陵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通过竣工验收的自建终端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建立各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监督指导;县住建局负责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污水增质提效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管理人员,监督运维单位日常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八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配合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监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的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维要求等特点,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委托专业运维单位管理。

第十条  委托单位应当明确运维管理范围和要求,并向运维单位提供污水收集管网竣工图含检查井、化粪池的位置、编号、终端设施平面布置图含所属设备及编号和设施操作说明书、图纸和维护手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并在村适当位置对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上墙公示,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

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等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污水管网完好通畅,无渗漏、没有违章占压、无私自接管;窨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不堵塞、结构不缺损、没有违章占压、污水不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水泵运行良好、不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出水井完好无渗漏、不堵塞、结构不破损、没有违章占压;

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和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物等;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无破损;

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四条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年度检修测试记录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每月向镇人民政府上报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运行维护管理报告内容如下:

运行维护管理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前期运维财政支出情况;

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管理信息化应用,可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施远程监控,掌握设施运行动态。

 

第五章  监管考核

 

第十七条  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对各镇农村人居环境、目标管理、乡村振兴实绩等考核。以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上述部门共同开展。考核结果作为补助资金分配发放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县、镇财政落实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的财政保障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落实好水质检测经费的保障,县级财政根据各镇实际使用经费结合年度考核结果给予一定补助。县农业农村局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