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何湾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何湾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镇有关部门:
为深刻汲取铜陵市大通镇楼房坍塌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我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立即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建安函〔2024〕352 号)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芜市建函〔2024〕63 号)和县住建局《南陵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建〔2024〕40 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何湾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何湾镇人民政府
2024 年5月31 日
何湾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 查整治全县房屋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坚决整治到位,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结合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成果,利用3个月的时间完成全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全覆盖、无盲区”为标准, 重点对全镇老旧房屋、自建房屋、农村房屋等开展隐患排查,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1. 迅速开展排查。各村(居)委会、镇相关部门要立即行动,利用 2 天时间对已鉴定为 C、D 级的危房再次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房屋安全隐患风险可控。同时组织人员对已普查排查过的房屋建筑再排查,对初判存在风险隐患的房屋再核实,实地察看房屋墙体有无裂缝、地基是否下陷等情况,确保全面掌握房屋安全风险隐患。
2. 聚焦重点隐患。重点排查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老旧房屋和受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威胁的切坡建房。
(二)精准实施隐患辨识鉴定
1.辨识安全风险。镇政府将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安全风险进行初判,主要从周边环境、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方面进行辨识,判定基本安全的房屋或轻微隐患做安全处理后继续使用的,要列为后续重点观察对象。
2.精准实施鉴定。初判有较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向镇政府报告,并按照《南陵县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7 日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并承担鉴定费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因公共安全需要,由镇政府代为委托鉴定,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或后期处置费用中列支。专业机构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房屋危险性进行全面评判,危险等级做出准确认定。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搞虚假鉴定、出具不实报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分类施策推进危房整治
1.及时管控解危。各村(居)委会、镇相关部门对鉴定为 C、D 级的危房,按照《南陵县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文件相关规定,“一栋一策”制定整治方案,实行整治销号闭环管理,做到及时整治,确保动态清零。坚决贯彻落实“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的要求,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管控房屋风险,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时解危。
2.分类实施整治。各村(居)委会、镇相关部门应当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应立即采取应急补救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 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确保住用安全。在排查阶段,对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和鉴定为 D 级危房的,由各村(居)委会、镇相关部门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实施处置解危工作,立即将居住人员撤离,房屋停止使用, 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对 C 级危房应加强巡查和监测,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但长期空置不用的危房,要采取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委会、镇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整治工作,深刻汲取铜陵市楼房坍塌事件教训,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担当作为,亲自研究部署,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齐心筑牢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防线,全力以赴抓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二)强化综合保障。各村(居)委会、镇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基层干部培训,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此次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健全管理机制。各村(居)委会、镇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屋建设、使用阶段管理的衔接,强化日常管理,加快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要完善应急机制,对已确定为危险房屋的,要实行动态监管,密切关注风险变化,防范倒塌事故发生。要压紧压实各方责任,逐步形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社区、 街道、乡镇、应急管理部门等协调联动的管理工作机制。
(四)完善风险预警。各村(居)委会、镇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极端天气和地质灾害信息,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及时了解、发布预警信息,进行安全风险提示,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值班值守,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按照规定及时有力应对处置,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村(居)委会、镇相关部门每月 18 日前将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及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台账、8 月 18 日前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镇建设办。
联系人:曹 辉(镇建设办)
联系电话:0553- 6486285
附件 1:全县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台账
附件 2: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
附件1
全镇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台账
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人联系号码: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市 |
产权人/使用人姓名 |
建设年代 |
房屋用途 |
结构类型 |
房屋安全隐患类型 |
安全鉴定等级(A级、B级、C级、D级、未鉴定) |
建筑面积(平米) |
整治措施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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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开发区) |
街道(镇) |
社区(行政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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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安全隐患 |
地质灾害安全隐患 |
使用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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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建设年代:1980年及以前、1981-1990年、1991-2000年、2001-2010年、2011年以后。
2.房屋用途: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养老服务、自住、其他。
3.结构类型:砖石结构(预制板)、砖石结构(非预制板)、土木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混杂结构、其他。
4.地质灾害安全隐患:人工斜坡、自然斜坡、危岩、泥石流沟、其他。
5.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填报存在风险的结构部位,包括墙体、梁柱、地基、屋面、楼板、其他。
6.使用安全隐患:消防、仓储等。
附件2
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及时满足整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条 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四条 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应依据本要点在产权人自查和现场排查的基础上作出。
第五条 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应分类处置。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 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六条 初步判定结论不能替代房屋安全鉴定。
第七条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查。
第八条 排查人员在现场排查时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第九条 各地可在本要点基础上制定本地排查技术细则,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要点所列各类结构类型和安全隐患情形。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安全和上部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安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不稳定等情况;上部结构安全重点排查承重构件及其连接是否可靠;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现象。
第十一条 排查人员应向产权人(使用人)了解房屋建造、改造、装修和使用情况。如,房屋使用期间是否发生过改变功能、增加楼层、增设夹层、增加隔墙、减柱减墙、建筑外扩、是否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改扩建行为。
第十二条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以目视检查为主,按照先整体后构件的顺序进行。比照承重结构构件截面常规尺寸,对梁、板、柱、墙进行排查。对于存在损伤和变形的,可辅助以裂缝对比卡、重垂线等工具进行。
第三章 地基基础安全排查
第十三条 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
(二)上部结构砌体墙部分出现宽度大于 10mm 的沉降裂缝,或单道墙体产生多条平行的竖向裂缝、其中最大裂缝宽度大于 5mm;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 3mm 的不均匀沉降裂缝;
(三)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 0.4mm 的斜裂缝,或梁柱
节点出现宽度超过 0.5mm 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
裂缝;
(四)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 10mm,且
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
第十四条 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房屋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且造成房屋上部结构构件裂缝,但其宽度未达到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限值;
(二)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
3%,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 2%;
(三)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四)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 10mm, 但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
(五)基础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上部结构安全排查
第十五条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承重墙出现竖向受压裂缝,缝宽大于 1mm、缝长超过层高 1/2,或出现缝长超过层高 1/3 的多条竖向裂缝;
(二)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在支座部位出现多条因局部受压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 1mm;
(三)承重墙或砖柱出现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现象,有效截面削弱达 15%以上;
(四)承重墙、柱已经产生明显倾斜;
(五)纵横承重墙体连接处出现通长竖向裂缝。
第十六条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梁、板下挠,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 1mm;
(二)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裂缝延伸达梁高的 2/3 以上且缝宽大于 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三)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大于 1mm 非受力裂缝的情 形;
(四)主要承重柱产生明显倾斜,混凝土质量差,出现蜂窝、露筋、裂缝、孔洞、烂根、疏松、外形缺陷、外表缺陷;
(五) 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屋架平面外倾斜。
第十七条 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二)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三) 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
10%;
(四)屋架下挠,檩条下挠,导致屋架倾斜。
第十八条 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 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二) 主梁下挠,或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三)屋架下挠,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四)木柱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 20%以上。
第十九条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承重墙厚度小于 180mm;
(二)承重墙或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三)承重墙或砖柱出现侧向变形现象,或出现因侧向受力产生水平裂缝;
(四)门窗洞口上砖过梁产生裂缝或下挠变形;
(五)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纵向产生裂缝, 或拱曲面变形,或拱脚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体系失效等;
(六)建筑高度与面宽宽度的比值超过 2.5;
(七)房屋面宽和进深比例小于 1:3,主要采用纵向承重墙承重,缺乏横向承重墙;
(八)房屋底层大空间,且未采用局部框架结构,上部小空间,且采用自重较重的砌筑墙体分隔;
(九)建筑层数达到 3 层以上,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且未设置圈梁和构造柱;
(十)采用预制板作为楼屋面,未设置圈梁,未采取有效的搭接措施;
(十一)承重砌体墙根部风化剥落,厚度不超过墙体厚度 1/3 的情形。
第二十条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 柱、梁、板、墙的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
(二)预应力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酥松露筋,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裂缝或下挠变形;
(三)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四)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
(五)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六)屋架产生下挠,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
(七)悬挑构件下挠变形,或支座部位出现裂缝;
(八)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 1mm 以下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九)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墙)表面有轻微剥蚀、开裂、钢筋锈蚀的现象,或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较差、蜂窝麻面较多、但受力钢筋没有外露等。
第二十一条 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 梁、板下挠;
(二) 实腹梁侧弯变形且有发展迹象;
(三) 梁、柱等位移或变形较大;
(四)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有多处轻微锈蚀现象。
第二十二条 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檩条、龙骨下挠,或入墙部位腐朽、虫蛀;
(二)木构件存在心腐缺陷;(三)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 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 2/3。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 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影院、KTV、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
(二)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二)改变使用功能但楼(屋)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加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二)在原楼(屋)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三)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
第二十六条 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在原楼面上增设轻质隔墙;
(二)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见明显开裂、变形时;
(三)屋面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载增加较大但未见明显开裂和变形时。
第二十七条 按本要点尚不能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或一定安全隐患,但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可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经排查判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一定安全隐患情形的,可初步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