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家发镇村级“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2 17:56信息来源: 南陵县家发镇阅读次数: 字体:【  

各村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家发镇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村级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确保村级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侵占、平调、挪用,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南陵县村级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秘〔2016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

2021312

(此件公开发布)

 

家发镇村级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办法

 

一、民主管理

1.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涉及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各村要设置财务公开栏,按月逐项逐笔全面地公开上月财务收支状况;资产、资源发生变动的应随时公示;土地征用补偿费、惠农补贴资金等要专项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资金要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上述公开事项应在家发镇小微权力平台和各村网页上同步公开。

3.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每月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对财务支出事项进行审查,对村级工程项目建设以及资产资源处置进行全程监督。

4.加强村报账员管理。镇按季度召开报账员例会。村报账员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报账时必须携带。村更换报账员应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办清交接手续。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二、集体资金管理

5.收入管理。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村级所有收入必须及时缴入镇统一开设的村级资金专户,严格执行票款同步,开票后缴款时间以5个工作日为限,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6.收入票据管理。镇三资管理中心确定专人负责收入票据的登记、发放、核销工作,村报账员负责收入票据的领用、缴销。村级收款必须使用合法票据, 一事一议筹资款等有专用收据的使用专用收据,其他款项收取使用县财政局监制的南陵县村级统一收款收据。村级统一收款收据每村一次限领一本,用完后及时缴销方可再领取。

7.按月报账。统一实行报账制,各村当月发生的收支须当月报账,特殊情况应于次月10 日前报账。若逾期,需书面提交情况说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账。

8.加强备用金管理。村级备用金额度根据村级规模和具体情况确定,一般5000元,最高不超过8000元。月末,村报账员应与镇三资管理中心会计做好资金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款相符。

9.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单笔1000元以上不符合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须直接转账支付到相应的收款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到村报账员个人账户。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农户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等涉及农户个人款项,直接打卡发放到个人。

10.严格支出审批报销程序。村级支出由经办人员根据取得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签字并说明事由;经证明人签字,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其审核同意后,由村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盖章,村委会主任审批。其中,单项1000元以上的支出要经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单项5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该项工作的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镇三资管理中心加强支出定额控制,注重审核村级支出手续的完整性、程序的合法性。

11. 规范村级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一)加强财政补助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主要用于村级组织办公和服务群众等必要支出。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村级组织活动、办公用品、

水电、报刊征订等村级运行管理支出。服务群众经费主要用于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党建创新项目、志愿服务、文体活动、服务设施维护、困难群体关爱和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其他服务事项等。服务群众的支出要求不得低于基本运转经费的50%

(二)明确支出标准。各村应结合工作实际,对村级公用经

费中各项支出定额明确具体标准。其中:

.报刊费。各村每年报刊费不得超过800元,各村可以拒绝各类摊派性征订。

.差旅费。因工作需要确需组织村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并填写出差审批表,经村主要负责人和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到县外出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报销,参照《南陵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60)号)、《关于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行〔20175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

.交通费。采取核定总额方式,具体见附表。各村可据实自行研究镇域内往返标准(可参照但不能突破家发镇公务出行标准),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每月凭派车单报销。镇域外凭发票据实报销。特殊时段专项工作用车费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镇村公示无异议后,由该专项工作分管领导提请镇党委讨论通过,单独核算,不列入核定的总额。

.会议误工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各村因工作需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会议,对参会人员可发放误工补贴,原则上不突破每人每天30元,具体标准由各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误工补贴支出报账,必须注明会议内容、时间,附参会人员签到花名册,造表签字发放。村干部不得领取该补贴。以党员身份参会的,不得领取该补贴。

(三)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管控,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列支非生产性支出。香烟、酒水、高档茶叶、土特产等费用一律不得入账列支;实行零招待制度,村级财务报销中不得出现经营性餐饮票据。

.严格控制工作误餐伙食费支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干部在工作期间可在食堂安排误餐伙食。食堂误餐伙食费支出(含食堂日用品,不包括人员工资)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3000人以下的村每年不超过3万元;3000-4500人的村每年不超过4万元;4500人以上的村每年不超过5万元。特殊原因需增加额度的,报镇政府研究决定。

②.村级因招商引资、业务交流等确需接待的,要事前报镇党政办批准,由镇政府负责统一安排。

③.严禁捐款赞助。村不得违反规定将集体资金以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捐物。村干部参加学历教育、资格培训等费用,不得由村集体负担。

.对本村新兵入伍慰问及党员干部、村民组长患重病或去世等事宜,村可酌情慰问、探望、吊唁,原则上每次不超过200元,严禁人情贺礼开支。

⑤.严格津补贴发放。村干部基础职务报酬、绩效报酬等待遇按规定标准执行。村干部的考核奖励等津补贴发放,由镇党委、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进行审核批准。村不得擅自设立发放项目,严禁违规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补贴和奖金。

12.村级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管理。村级单项1 万元(含1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生产生活服务项目采购,须报镇党政办备案,由镇政府组织实施采购。1 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采用询价的方式由村自行采购。

13.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报账时需附审批表、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决算报告,严禁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审价和招标程序。镇招标办负责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指导,镇三资管理中心负责分村按环节登记,各村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存档。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承揽本村工程类项目建设。

(一)申报制度。村级1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申报备案制,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需到现场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涉及增加工程量的,必须先申报审批,再组织实施。

(二)招投标制度。村级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采取询价、议标等方式进行。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及镇级以上部门实施招投标。

(三)验收制度。工程项目完工后,成立3人以上的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有1名以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参加;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由镇及镇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形成验收报告。

(四)审计制度。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对3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工程决算报告。

(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工程进度付款,预留10%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14.村级应定期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不得长期挂账,对已发生的债权应积极组织清收。村级一般不得将集体资金对外出借,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需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收回。

村级安排支出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防止发生新增债务。特殊情况确需新增债务的,要明确还款资金来源,按四议两公开要求履行民主程序。不得以村级组织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担保,凡私自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15. 各村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及时记录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要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清查结果要及时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登记,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及时核销。

16. 村级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或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等情况应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17.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应当参照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有关规定按程序处理。

18.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承包、租赁、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合同签订后,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四、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9.三资管理中心负指导责任,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村监督委员会主任负监督责任。镇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村级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工作抽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

20.对违反规定截留、侵占、挪用、贪污村集体资金,通过收入不入账、套取资金等方式私设小金库,违规处置村集体资产资源,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行为,由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1. 村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镇三资管理中心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22.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县出台新规定,则从其标准执行;若县相关职能划分有调整,镇将据之结合实际予以调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