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发镇人大主席团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及建议、批评、意见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09 15:54信息来源: 南陵县家发镇阅读次数:编辑:胡蓉 字体:【  

第一  为保障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议案是指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或者镇代表人以上联名提出,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议案处理的工作建议。议案应当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议是指: 

(一)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人或联名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三)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聚民意,惠民生行动。

第四条  代表提交的议案和建议,应按照统一提供的电子版本或专用纸,写明案由、实施建议等项目内容,事实要力求准确,议案和建议要具体,做到一事一案。

第五条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办理。

第六条  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应按其内容,在大会闭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单位办理。代表在闭会期间向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书面建议,在收到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后,要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议案和建议,自接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向镇人大主席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对退回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重新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八条  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镇人大主席团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主办单位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时,必须认真研究,并主动向代表通报情况,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能够解决的,应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如实向人大代表、镇人大主席团说明情况,取得理解。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议案和书面建议,可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人大代表。对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必须逐人答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答复,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答复文件要注重质量,按规定格式书写,内容要实事求是,表述要准确精炼,要针对代表意见逐条答复。答复文件应同时抄送镇人大主席团。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应从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复的,应向人大代表、镇人大主席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累计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镇人大主席团要及时征询镇人大代表对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的意见。人大代表对议案和书面建议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镇人大主席团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工作一般应在自收到重新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重新答复的文件要同时抄送镇人大主席团。

第十四条  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对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必要时,可组织镇人大代表对有关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

第十五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报告。

第十六条  镇人大主席团应对承办单位的答复文件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责任、拖延应付、不认真办理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3819日镇人大主席团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