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南家综(渔政)当罚决〔2024〕2号 |
朱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垂钓 |
朱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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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6日14时10分,当事人在漳河水域垂钓。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垂钓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完成缴款手续。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7日 |
2 |
南家综(渔政)当罚决〔2024〕3号 |
陈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垂钓 |
陈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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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6日14时10分,当事人在漳河水域垂钓。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垂钓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完成缴款手续。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7日 |
3 |
南家综(渔政)当罚决〔2024〕4号 |
柯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垂钓 |
柯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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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9日16时30分,当事人在漳河水域垂钓。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垂钓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完成缴款手续。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2024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