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2024年9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24-09-19 17:07信息来源: 南陵县家发镇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家综(农业)当罚决〔2024〕22号 钟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垂钓 钟某 2024年09月03日20时40分,当事人在漳河水域垂钓。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垂钓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完成缴款手续。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2024年9月14日
2 南家综(城管)当罚决〔2024〕23号 王某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王某 2024年09月13日10时40分,当事人在太白社区后桥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之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 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并参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476号“从轻情形”,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警告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完成缴款手续。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