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2024年9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24-09-30 14:09信息来源: 南陵县家发镇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家综(城管)当罚决〔2024〕27号 段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段某 2024年09月25日07时30分,当事人在南陵县家发镇滨玉新村二期建筑工地后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之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 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并参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476号“从轻情形”,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警告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完成缴款手续。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