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2025年3月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一般程序)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南)家综不罚决〔2025〕1号 | 南陵县家发镇官塘村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南陵县家发镇官塘村村民委员会 | 54340223723326266L | 2025年1月3日,当事人南陵县家发镇官塘村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0.4155亩建设公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条“轻微违法,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足1 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不足4 亩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1.依据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1〕151号)第1条“轻微违法,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足1 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不足4 亩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且当事人根据要求已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南政〔2023〕23号)的规定,此行政处罚事项已赋予镇级执法权限。 |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南陵县家发镇官塘村村民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 | 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