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2025年5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25-05-09 11:36信息来源: 南陵县家发镇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南家综(农业)当罚决〔2025〕2号 章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垂钓 章某 2025年5月4日7时00分,当事人在漳河水域垂钓。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垂钓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完成缴款手续。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2025年5月6日
2 南家综(农业)当罚决〔2025〕3号 陈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垂钓 陈某 2025年5月3日19时10分,当事人在漳河水域垂钓。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垂钓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完成缴款手续。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2025年5月9日
3 南家综(农业)当罚决〔2025〕4号 潘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垂钓 潘某 2025年5月3日19时10分,当事人在漳河水域垂钓。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垂钓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完成缴款手续。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