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烟应急不罚决〔2023〕00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烟应急不罚决〔2023〕001号
当事人:郭志雄,342626************,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螺百社区郭庄自然村**
根据 安监办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本机关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对你(江苏志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陵烟墩加油站 )在加油站卸油区域发现静电夹接触不良,存在安全隐患。本机关认为你(江苏志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陵烟墩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人民政府名称)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