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烟建设当罚决〔2023〕006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南烟建设当罚决〔2023〕006号
当事人,李小红,340223*,安徽省*
根据烟墩镇建设办工作人员移送,本机关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对你(单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3年12月份在烟墩镇烟墩村嘉华丽景小区内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损害城镇公共环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显著,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关于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处以20O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责令其(7 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