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烟建设当罚决〔2023〕006号

发布时间:2023-12-15 14:01信息来源: 南陵县烟墩镇阅读次数: 字体:【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南烟建设当罚决〔2023〕006

  当事人,李小红340223*,安徽省*

  根据烟墩镇建设办工作人员移送,本机关于 2023  12  15 日对你(单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3年12月份在烟墩镇烟墩村嘉华丽景小区内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损害城镇公共环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显著,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条关于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处以20O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责令其(7 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