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烟水利当罚决〔2024〕56号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烟水利当罚决〔2024〕56号
当事人:刘根友,340223*,安徽省*
根据烟墩镇供水站线索反馈,本机关于2024年3月27日对你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7月中上旬至2023年8月中上旬,在三星村私自将软管接到自来水管引水排至农田灌溉。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之规定;有《询问笔录》证据证明。
鉴于你违法行为显著,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因问题已经整改,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现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