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烟城管当罚决〔2024〕36号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烟城管当罚决〔2024〕36号
当事人:秦奇云,340223*,安徽省*
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反馈,本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4月12日,在烟墩镇街道沿河路路口存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有现场照片证据证明。
鉴于你违法行为显著,现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现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