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烟卫健当罚决〔2024〕26号

发布时间:2024-05-29 11:20信息来源: 南陵县烟墩镇阅读次数:编辑:杨蕾 字体:【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烟卫健当罚决202426

 

当事人:吴丁君340822*,安徽省*                     

 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反馈,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部分经营服务人员未持有“健康合格证”而从事食品经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有现场照片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显著,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所有从事经营服务的人员于2024年6月30日15时00分前办理好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