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烟卫健当罚决〔2024〕26号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烟卫健当罚决〔2024〕26号
当事人:吴丁君,340822*,安徽省*
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反馈,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部分经营服务人员未持有“健康合格证”而从事食品经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有现场照片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显著,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所有从事经营服务的人员于2024年6月30日15时00分前办理好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