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烟自规罚决〔2024〕17号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烟自规罚决〔2024〕17号
当事人:阮金水,340223*,安徽省*
根据南陵县烟墩镇霭里村宝山寺水库东北角后山滥伐林木案,本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对滥伐林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3月份,你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砍伐位于烟墩镇霭里村宝山寺水库东北角后山的树木。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无证采伐林地森林类别为国级公益林,滥伐面积为0.0394公顷(约0.6亩),滥伐林木株数15株,蓄积量2.706立方米,林木价值共计人民币捌佰玖拾伍元整(¥895.00)。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违法行为显著,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5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100 株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7月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一倍的树木,共计15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陆佰捌拾伍元整(¥2685.00)。
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