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烟城管当罚决〔2024〕39号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烟城管当罚决〔2024〕39号
当事人:蒋尚银,340223*,安徽省*
根据南陵县农清办移送线索,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对你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7月8日,在烟墩镇霭里村碧山组加油站附近乱堆放两处建筑垃圾。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有现场照片证据证明。
鉴于你违法行为显著,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