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基层职责权限法定化,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3〕25号)精神,经2023年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事项结果。《镇审批事项清单》中涉及56项审批事项,其中:其中:行政许可22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规划2项、行政裁决2项、其他权力29项。《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涉及379项执法事项,其中:行政处罚371项,行政强制8项。《镇配合事项清单》共64项涉及牵头部门19家,其中:发展改革部门1项、教育部门2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1项、公安部门2项、民政部门2项、社会保障部门1项、住房建设部门2项、交通运输部门2项、农业农村部门6项、水务部门2项、商务部门1项、文化旅游部门4项、卫生健康部门1项、应急管理部门6项、自然资源规划(林业)部门8项、市场监管部门11项、城市管理部门1项、生态环境部门10项、消防救援部门1项。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三清单”应用工作,把清单运行作为推动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政府功能,提升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服务,主动协调并及时解决清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务求实效。
三、严格执行清单事项。《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事项的责任主体是镇政府,县级职能部门承担配合责任;事项由镇在辖区范围内依法行使,县级部门承担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镇配合事项清单》事项的责任主体是县级职能部门,镇政府承担配合责任,涉及赋权事项的,镇按照具体承接赋权事项履行主体责任。县级职能部门和各镇要强化协调配合,联动解决清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有效运行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配合事项清单。
四、实行动态管理。《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镇配合事项清单》公布实施后,将严格按照《南陵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本清单公布后,《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镇政府权责清单>和<南陵县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南政〔2020〕29号)、《关于公布<南陵县镇政府权责清单工作运行流程图》和<南陵县镇配合事项清单工作运行流程图>的通知》(南编办〔2021〕17号)、《关于<南陵县镇政府权责清单>和<南陵县镇配合事项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的通知》(南编办〔2022〕12号)及《关于公布<南陵县镇政府权责清单>和<南陵县镇配合事项清单>即时动态调整事项工作运行流程图的通知》(南编办〔2022〕13号)即行废止。
附件:下载.docx
1.镇审批事项清单
2.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镇配合事项清单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