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烟城管不罚决〔2024〕20号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烟城管不罚决〔2024〕20号
当事人:汪小菊,340223*,安徽省*
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反馈,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0月9日,在霭里村中木山组附近农田露天焚烧秸秆。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违法行为显著,现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当事人初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改正,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