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烟城管不罚决〔2024〕20号

发布时间:2024-10-12 17:10信息来源: 南陵县烟墩镇阅读次数: 字体:【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烟城管不罚决〔2024〕20号

 

当事人:汪小菊340223*,安徽省*                   

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反馈,本机关于2024年1010日对你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09日,在霭里村中木山组附近农田露天焚烧秸秆。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违法行为显著,现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当事人初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改正,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