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烟(城管)当罚决〔2024〕22号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烟(城管)当罚决〔2024〕22号
当事人:鲍飞虎,身份证号:340223*,住址:安徽省*。
你于2024年11月20日16时42分,在南陵县烟墩镇荫冲组因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五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1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