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烟(自规)罚决〔2024〕21号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烟(自规)罚决〔2024〕21号
当事人:徐继才,男,身份证号:340223*,住址:安徽省*。
根据南陵县烟墩镇万兴村徐继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5月份,你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建房。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第三方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0.0391公顷(约0.59亩),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地类为竹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为25024.00元。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足 1 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不足 4 亩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你初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已主动改正,决定对你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