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烟林业不罚决〔2024〕19号

发布时间:2024-11-06 16:18信息来源: 南陵县烟墩镇阅读次数: 字体:【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烟林业不罚决〔2024〕19号

 

当事:王千才,男,身份证号:340223*,住址:安徽省*

根据王千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08日对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3~4月份,你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情况下,占用林地建房。经现场测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约30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足1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不足4亩的属于轻微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初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已主动改正,决定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陵烟墩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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