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烟(城管)当罚决〔2024〕25号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烟(城管)当罚决〔2024〕25号
当事人:张小亮,身份证号:340223*,住址:安徽省*
你于2024年12月30日10时30分,在烟墩镇天郁山庄景区内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五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