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烟(林业)罚决〔2025〕4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烟(林业)罚决〔2025〕4号
单位名称:南陵县烟墩镇烟墩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223*,法定代表人:王秀华,住址:安徽省*
根据南陵县烟墩镇烟墩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对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你单位在未经批准情况下,占用烟墩村沙龙岗组林地建公益性公墓。经第三方机构现场勘察,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共计0.08公顷(约1.2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并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于2025年3月31日前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范围内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陵县烟墩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