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一事一议”重大产业项目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8 12:14信息来源: 南陵县工山镇阅读次数: 字体:【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一事一议重大产业项目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830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95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一事一议重大产业项目发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支持引进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生效,努力培育支柱税源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重大产业项目发展专项基金是指除《中共南陵县委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发〔201114号)中的产业发展基金之外由县政府出资设立,按照一事一议决策程序,专项用于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智能物流快递装备产业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新能源汽车及新型专用车产业等重大产业项目的政策扶持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产业发展基金

第三条  重大产业发展基金遵循一事一议、事前介入、阶段扶持、全程服务、总额控制、扶优扶强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重大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来源于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初始安排1亿元,以后年度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补充。

第五条  重大产业发展基金执行县国库集中收付等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扶持对象、政策和方式

 

第六条 享受重大产业发展基金扶持对象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重大智能物流快递装备产业项目认定标准。

投资总额(固定资产,下同)2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主导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3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重大产业项目。

(二)重大电子信息及智能终端产业项目认定标准。

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主导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2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重大产业项目。

(三)重大新能源汽车及新型专用车产业项目认定标准。

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主导项目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重大产业项目。

 

(四)其他认定标准

1.符合上述产业项目的现有存量企业技术改造或扩产新增的投资总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可视为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

2.经县招商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以及其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对我县产业培育起到关键性作用的产业项目。

第七条  符合上述行业和标准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决策程序和事前介入、阶段扶持、全程服务、扶优扶强的原则制定扶持政策条款。各项政策扶持总额(含普惠政策)不得超过项目完全达产后10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80%

第八条  重大产业发展基金政策扶持可采取但不限于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贷转补、贷款贴息、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多种扶持方式。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方式

通过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给予扶持。

(二)贷转补方式

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通过商业银行委贷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等方式给予扶持。

(三)贷款贴息方式

对企业通过自身关键核心技术或专利权获得的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给予3年期、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

(四)财政金融产品方式

通过与信贷、担保、保险、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产品相结合等方式给予扶持。

(五)事后奖补方式

通过兑现上级政府明文规定的奖补政策、县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以及制定与上级政策衔接配套的事后奖补政策等方式给予扶持。

(六)其他方式

包括新建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提供代建厂房,自建、购买和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税费奖补设立科研站所补助,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扶持方式。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监管

 

第九条  一事一议的重大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政策严格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估、法制审查、集体决策、履约监管的程序依法依规制定。

(一)县政府成立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邀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成员由县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法制办、商务局(旅游局)、招商局、建投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项目需要相应增加。具体工作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承办。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根据项目评估实际需要,组建有产业、技术、财务、安全等领域专家参加的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专家评估,并提出政策建议;县法制办对政策建议和项目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政策审定结果报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政策经县政府审定后,按要求向县委汇报,报县人大审查,并向县政协通报。合作协议应约定投资强度、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指标,并明确违约责任条款。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合同文本由县法制办进行备案管理和履约监管。

第十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重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检查,防范基金违规风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