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小型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核管理(试行)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芜湖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农综〔2021〕26号)规定和《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政办〔2016〕40号)文件精神,为了促进我镇畜禽养殖业的健康生态发展,处理好养殖业的畜禽占用土地和生态环境的矛盾,规范小型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审核管理程序,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科学规划,合理保护耕地和林地资源,抓好以高标准农田为主体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建立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常态化监管机制,确保耕地质量提升、粮食面积稳定、粮食产能增加,防止养殖业无序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各村和镇相关部门在一起研讨,最后通过镇党委会研究通过此文件。
四、工作目标
自2022年7月1日起,全镇尽量减少新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控制总量,即减少养殖场(户),减少养殖规模。2022年7月1日起,私自建设的、无任何批准手续的新增养殖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限期关停,限期拆除。
五、主要任务
小型畜禽养殖场区域范围要求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划定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周边、风景名胜区,以及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地块和天然商品保护林区域;
2、距离城镇工业园区、城镇居民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范围内;
3、境内高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
4、自然村居民区,距离居民点100米范围内;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范围。
(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1、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2、畜禽养殖场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畜禽粪污要实行无害化处理。支持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
小型禽畜养殖场用地申报流程
(一)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
1、农户申请。养殖场业主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审批同意后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2、初步选址。依据养殖场业主的书面申请,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并组织国土、环保、林业等站所对畜禽养殖场建设用地选址,进行初步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选址的审查意见书。
3、申报用地。养殖场选址审核通过后,占用山场林地的,在镇林业站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办理林地临时使用许可证;占用建设用地的,由镇国土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占用废旧宅基地的,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养殖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
4、养殖审批。办理用地手续后,到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办理设施农业手续,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根据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在取得上述审批手续后,养殖场方可施工建设。有林木分布的山场,必须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杜绝无证砍伐,违规建设。并依法在县畜牧局备案,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小型畜禽养殖场翻新建设。原有养殖场已经办理设施农业手续,需重新修缮的,必须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登记。严禁私自扩大规模,违规新增占用土地。
原有养殖场未办理设施农业手续,需重新修缮的,按照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申报流程办理,否则限期关停,限期拆除。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小型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浩,副组长:俞卫峰、李香、王有山、严永宝,相关部门和各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周斌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职责
1、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从立项源头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养殖业审核、办理相关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手续;
2、镇国土所:加强土地管理,从严控制小型养殖业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少占或者不占耕地;
3、镇林业站: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保护生态红线,对小型畜禽养殖业需占用林地的,申报林地使用手续;
4、镇生态环境保护站: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应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做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的处置工作;
5、镇水利站:负责审查养殖场对水源保护区、水库和河流等水资源的影响。对没有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手续的养殖场(户),不得提供接通自来水等服务;
6、镇供电所:对没有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手续的养殖场(户),不得提供相关电力服务;
7、镇创建办:负责牵头,与相关职责部门共同参与做好养殖场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解读机关:工山镇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553-6044418
解读人:王有山
2022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