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23 09:03信息来源: 南陵县工山镇阅读次数:编辑:陈煜 字体:【  


 工综执罚决〔20238

 

当事人:南陵*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根据工山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巡查发现,位于工山镇山峰村牯牛涝,有人违法建设生产管理用房,本机关于2023109日对南陵*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南陵*有限公司于20238月在工山镇山峰村牯牛涝,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生产管理用房,占地232。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勘测笔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已告知,鉴于你单位认错态度积极且事件影响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陵县镇审批事项清单、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镇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南政〔202323号)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本机关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于2024512日前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元(¥3248.00

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利民路支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利民路),账号3400167620105016480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

  2023 10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