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应急)罚决〔2024〕6号
南工(应急)罚决〔2024〕6号
当事人:汪**,身份证号:34022319******743X,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联系电话:183******95。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04月01日对你2024年04月01日进行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工山镇**村村民***于清明节前在***未经许可售卖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先行保存登记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04月07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100元。。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