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民政)不罚决〔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04-17 15:43信息来源: 南陵县工山镇阅读次数:编辑:陈煜 字体:【  

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工(民政)不罚决〔2024〕7号

当事人:牧**,身份证号:34022319********16,住址: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联系电话:139********。

2024年04月01日在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04月01日立案调查。

鉴于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单位于2024年4月2日给你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你完成了整改,按照相关指标要求,现场验收,通过了林业生产条件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