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林业)罚决〔2024〕13号
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工(林业)罚决〔2024〕13号
当事人:蒋**,身份证号:34022319********98,住址: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联系电话:139******49。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05月09日对你2023年05月09日进行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蒋**于2023年5月份,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南陵县工山镇**村一处林地(小地名**)搭建养殖场及配套建筑,总面积为0.1457公顷(约2.2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证据;4.集体林权登记申请书;5.鉴定意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06月14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轻微违法“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足1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不足4亩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改变林地用途范围内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贰万陆仟贰佰贰拾陆元整(¥26226.00)。。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到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利民路支行 账户名称:南陵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340016762010501648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数字签名
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