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印发《工山镇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7 11:29信息来源: 南陵县工山镇阅读次数:编辑:陈煜 字体:【  

为切实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猎捕鸟类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林长制条例》《南陵县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工山镇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如下。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4年5月28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直接向工山镇人民政府反馈(联系人:丁许平,联系电话:0553-6044418)或者通过电子邮件:gszzfyx@163.com网上反馈。


工山镇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草案说明.doc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切实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重点打击与综合整治相结合,健全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野生动物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成果,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自然,保护优先

始终坚持将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尊重自然规律,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改善野生动物生境质量和连通性。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促进濒危物种野外种群稳步增长,种群健康得到保障。

(二)以人为本,和谐共生

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补足设施设备短板,妥善处理野生动物与群众生产活动关系,实现人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

(三)部门协作,群防群治

充分发挥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效能,依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形成保护合力;鼓励公众举报、抵制、制止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保护”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目标

2024年,镇、村全面落实野生动物巡护巡查、监督检查机制,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宣传到户。到 2025 年,全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力争杜绝乱捕滥猎、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巡查巡护

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全域巡护巡查,及时发现、报告私设捕猎工具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故意或恶意造成野生动物死亡、乱砍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责任单位:各村委会,戴公山林场)

(二)全面开展宣传活动

1.宣传到农户。通过发放宣传单、走访入户及现场讲解等方式开展爱鸟护鸟等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特别是对围网用具方面做好宣传教育,提升公众保护意识。加大野生动物肇事致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宣传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责任单位:镇林业站、各村委会

2.宣传到商家。融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注重加强对餐饮、网具等经营户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及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对网具用途着重说明清楚,引导群众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报告问题线索。(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各村委会

(三)深入推进执法监管

1. 行政处罚

1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的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2万元以下的;违反狩猎法规涉“双禁”(即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违反狩猎法规 涉“一禁”(即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且非 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 1 万元以下的,涉嫌非法狩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查 处。(责任单位:镇综合执法大队镇林业站、村委会

2非法食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三有”和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下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查处。(责任单位:镇林业站工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2.刑事处罚

1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2 万元以上的,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查处,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工山派出所镇林业站、各村委会

2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双禁”(即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或涉“一禁”(即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且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 1 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狩猎罪查处,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工山派出所镇林业站、各村委会

3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安徽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 1 万元以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查处,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工山派出所工山市场监督所、镇林业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