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陵县农业农村领域“首违不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4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0 08:59信息来源: 南陵县工山镇阅读次数:编辑:陈煜 字体:【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我县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共南陵县委办公室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首违不罚”“两轻一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24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南陵县农业农村领域首违不罚清单(2024版)》、《南陵县农业农村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南陵县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依法监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做好赋权执法有关的“首违不罚”、“两轻一免”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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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农业农村领域“首违不罚”清单(2024版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法律依据

1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未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1.初次违法;

2.台账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或者保存期限少于 2 年;

3.未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追溯产生阻碍;

4.及时改正。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2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1.初次违法;

2.已对诊疗废弃物相对合理分类存放并有处置记录;

3.已委托专业诊疗废弃物收集单位收集处理

4.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公众健康损害等;

5.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3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未超出诊疗许可范围开展诊疗且未出现动物诊疗事故,或者未开展诊疗活动;

3.及时改正。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4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1.初次违法;

2.无其他违法诊疗活动;

3.当场改正。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5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1.初次违法;

2.未公示的从业人员无违法诊疗活动;

3.及时改正。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6

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

1.初次违法;

2.未发生动物诊疗事故,且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3.及时改正。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兽医处方笺,处方笺的格式和保存等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7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的

1.初次违法;

2.未发生维修质量问题,且不影响调查溯源;

3.及时改正。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8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1.初次违法;

2.逾期报送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3.及时改正。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9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的

1.初次违法;

2.未影响跨区作业正常开展,跨区作业相关方未受到损失,未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3.及时改正。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第三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收取的服务费,按照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尚未制定服务费标准的,由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按公平、自愿的原则商定。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0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1.初次违法;

2.未及时建立健全台账,未将台账保存2年;

3.及时改正。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11

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1.初次违法;

2.未及时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3.及时改正。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1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1.初次违法;

2.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13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1.初次违法;

2.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生产记录不全;

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4

种子生产经营者受委托生产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1.初次违法;

2.委托方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具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协议,且受委托生产的种子符合质量要求;

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5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1.初次违法。

2.分支机构经营时间不足2个月且无违法行为。

3.及时改正。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16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环境污染或动物疫情传播;

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7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恢复原状。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南陵县农业农村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4版

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情形

(需同时满足)

法律依据

1

用于科研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期限内已改正,具有减轻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1.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2.具有减轻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南陵县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4版

序号

违法行为

免于处罚情形

(需同时满足)

法律依据

1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2.没有产生危害后果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2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2.没有产生危害后果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3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2.没有产生危害后果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2.没有产生危害后果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5

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2.没有产生危害后果

3.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或在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符合要求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