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交通)罚决〔2024〕24号
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工(交通)罚决〔2024〕24号
当事人:魏**,身份证号:34022319******8113,住址: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村,联系电话:133******88。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08月13日对你2024年08月13日进行的擅自驾驶履带车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08月13日,魏**在南陵县工山镇驾驶挖掘机到**村进行电力项目施工,在没有给履带安装防护措施情况下就行驶在公路上,给道路路面造成60米长损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08月13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版)》中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情节较重,擅自行驶公路50米以上不满100米的,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擅自行驶不满30米的,可处1000元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1000元罚款。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到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利民路支行 账户名称:南陵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340016762010501648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数字签名 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