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制度】工山镇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社会各界对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社会评议的主体,行政机关是接受社会评议的对象。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四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可视情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评议工作可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电话问询、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 评议结果作为提升、改进、优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