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林业)罚决〔2024〕25号
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工(林业)罚决〔2024〕25号
当事人:管**,身份证号:34022319******7814,住址: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联系电话:13655******。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09月18日对你2023年05月15日进行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管**于2023年5月份,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南陵县工山镇***一处林场搭建养殖棚,总面积为0.0827公顷(约1.2405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证据;4.证明养殖场所在地为林地的相关材料;5.鉴定意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足1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不足4亩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责令你限2024年11月13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5年3月12日前,恢复改变林地用途范围内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14886元。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到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利民路支行 账户名称:南陵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340016762010501648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数字签名
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