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林业)罚决〔2025〕2号
当事人:芜湖****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FN00,住所: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法定代表人:吴**,职务: / ,身份证号:34022319******7414,联系电话:151******88。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5年03月05日对你单位2018年06月13日进行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芜湖****有限公司于2018年在工山镇***一处山场(小地名:松树山,二亩樟山等)超出林地使用许可面积范围,在林地上搭建管理用房,违建面积为0.0760公顷(1.14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证据;4.证明违建建筑所占土地为林地性质的相关材料;5.关于芜湖江瀚农业建设林产品储存仓库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6.鉴定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03月10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根据《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足1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不足4亩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2025年03月1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范围内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陆佰肆拾元整(¥10640.00)。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到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利民路支行 账户名称:南陵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340016762010501648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