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农业)罚决〔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4-10 14:59信息来源: 南陵县工山镇阅读次数:编辑:陈煜 字体:【  

     当事人:孙**,身份证号:34022319******7433,住址:芜湖市南陵县***,联系电话:1395***。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5年03月24日你2025年03月24日进行的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3月24日上午11时许,在工山镇象山村一处自然水域使用抄网(竿长3.43米),抄杆(竿长3.43米)、电瓶(1块、天能电池、超跑增程版12V12AH)、逆变器(浮力王、FLW-188000W)、鱼篓(1个,普通)等工具打鱼,获得鱼获共0.255KG。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2.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4.现场照片;5.物证:抄网(竿长3.43米),抄杆(竿长3.43米)、电瓶(1块、天能电池、超跑增程版12V12AH)、逆变器(浮力王、FLW-188000W)、鱼篓(1个,普通)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03月31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按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到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利民路支行 账户名称:南陵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340016762010501648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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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