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林业)罚决〔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4-29 11:29信息来源: 南陵县工山镇阅读次数:编辑:陈煜 字体:【  

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工(林业)罚决〔2025〕4号

当事人:芜湖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223***,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法定代表人:陈**,职务:法人代表,身份证号:34022319***,联系电话:182***。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5年04月16日你单位2023年08月15日进行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芜湖市***2023年8月9日获得南陵县林业局的“关于芜湖市***建设蘑菇大棚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文件,同意其在**村集体林地占用0.5806公顷的面积建设蘑菇大棚及配套设施但是当事人芜湖市***8月份实际占地建设中,共占用6062平方米建设了蘑菇大棚及配套设施,超出临时用地批准25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证据;4.林权证复印件;5.关于芜湖市***建设蘑菇大棚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6.鉴定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04月22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轻微违法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不足1亩,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不足4亩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责令你单位2025年04月1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范围内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仟陆佰零捌元整(¥4608)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到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利民路支行 账户名称:南陵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340016762010501648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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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