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重点处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南陵县重点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处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南陵县重点处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本处举报电话:2390165)
第五条 举报投诉由南陵县重点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热情认真地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南陵县重点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