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密切县重点处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作用,努力实现承办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依据国家、省、市和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市政协和县政协有关规定要求,明确法定办理时限、办理格式、办理程序。
(二)实事求是原则。对政协提案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按照国家和省、市和县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凡是能够解决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办理期限内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难以解决的,应当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属于县重点处权限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说明。
(三)注重实效原则。承办政协提案,要注重工作质量,努力解决实际问题。对于承诺办理的事项,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及时向提案人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办理内容
县重点处负责承办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县重点处承办的市政协提案;
(二)县重点处承办的县政协提案;
(三)市政协委员和县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他形式对县重点处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四)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理程序
(一)交办。收到政协提案后,县重点处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针对提案提出拟办意见,报县重点处主要领导签批后,及时组织办理。
(二)拟文。按照交办机关办理要求及复文格式,县重点处要认真起草答复意见(初稿),答复意见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和县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我县实际,答复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文字精炼。
(三)征求意见。答复意见(初稿)完成后,及时征求政协委员意见,并向委员汇报提案办理的过程和结果,对不能落实的提案,耐心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委员的理解和认可。
(四)答复。县重点处承办的县政协提案,由承办部门分别答复政协委员,答复意见按要求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
四、办理要求
收到交办的县政协提案后,县重点处认真研究,对不属于县重点处职责范围的提案,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改、退办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对属于县重点处职责范围的提案由县重点处负责办理,提出答复意见,报县重点处主要领导同志审签后,以县重点处名义报送县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