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重点处主要负责人刘惠民解读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一、《条例》出台背景、决策背景
我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的贡献,劳有所得,天经地义。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一系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理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国家出台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和建设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一是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除社会投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也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互交织。二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加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难度。三是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利益链条过长,管理不规范,加剧了处于末端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在深入分析农民工欠薪根源、梳理现有治理农民工欠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治理欠薪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
二、《条例》出台意义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条例》的出台,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
三、《条例》亮点解读
(一)《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工资是农民工及其家庭生活的最主要来源,也是其最基本的权益。近年来经过系统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明显遏制,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成因复杂,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责任主体难确定、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监管手段不足等实际问题对症施策,重点对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工资支付形式和周期、工资清偿、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等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建立了系统化的特殊保护制度。
(二)《条例》构建了法治化的共治体系。一是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按照与农民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足额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条例》还规定了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的清偿责任。二是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健全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三是明确了部门的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是强化社会协同监督与媒体舆论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新闻媒体依法加强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
(三)《条例》实施全链条各环节综合治理。《条例》从资金来源、市场规范、用工管理等源头性问题入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予以立法确认,旨在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没钱发”、“发给谁”、“怎么发”等欠薪难题。一是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将人工费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及时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互交织。二是推行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将农民工工资从资金链条最末端提到前端,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防止层层截留、克扣。三是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防止出现农民工身份、工资核算的争议。四是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三方在项目用工、工资支付方面的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四)《条例》坚持防治结合,注重全程监管。一是全方位加强预防。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人社部门开展监测预警并做好防范。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熟悉基层情况的优势,加强工资矛盾排查和调处。要求建设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工资支付协调和预防机制。二是加强动态监管。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强化监察执法手段。人社部门经批准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相关单位不履行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决定的,人社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加大事后惩戒力度。对违反一般性工资支付制度、违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不履行配合查询单位金融账户义务的,给予行政处罚。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补足资金,视情形约谈、通报和处分。加强信用惩戒,向媒体曝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依法依规联合惩戒。这些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将会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推动形成“不敢欠薪、不愿欠薪”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