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健康驿站家具采购项目采购合同
南陵县健康驿站家具采购项目
采购合同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南陵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无为县兴业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芜湖市南陵县
项目名称:南陵县健康驿站家具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WH11CG2023FW8920
本项目采用 公开招标 采购方式,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审,决定将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及附属材料、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及补充承诺、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内容及服务标准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元) |
金额 (元) |
备注 |
1 |
1.5米床(含床头柜1) |
床头参考规格:W2540×D40×H1200mm, 床箱参考规格:W1500×D2000×H300mm, 床头柜参考规格:W500×D450×H550mm |
629张 |
630 |
396270 |
供货期: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5日内供货完成。 |
2 |
1.5米床垫 |
参考规格:W1500×D2000×H230mm |
629张 |
630 |
396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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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衣柜 |
参考规格:W1800×D550×H2400mm |
629个 |
960 |
60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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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2米办公桌 |
参考规格:W1200×D500×H750mm |
629张 |
350 |
22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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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公椅 |
参考规格:约 500×650×950mm |
629把 |
260 |
163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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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总金额: |
(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捌万零柒拾元整 |
(小写)¥1780070.00元 |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壹佰柒拾捌万零柒拾元整(¥ 1780070.00元 )。
2.本合同价为固定不变价。项目施工时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可对部分产品做合理调整;调整经双方同意后签订签证单,合同总价款不做调整。
第三条 付款条件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具体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第四条 结算账户
乙方账户信息:
户 名: 无为县兴业商贸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
账 号: 178xxxxxx121
是否为政府采购贷款业务银行账户:否(注:填“是”或“否”;如填“是”,则该银行账户如需变更,须经政府采购放贷银行出具书面盖章变更意见,否则不得变更账户信息)。
第五条 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 甲方为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道路通畅,水电正常等。
2、采购人货物到场后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货款。
3、具体其他内容双方协商。
(二)乙方责任
1、 供货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要求供货。
2、 供货人对产品质量上要严格要求。
3、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质保期(本项目质保期为六年,质保期内出现非人为原因导致产品故障,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质保期满后乙方对所提供的产品附有维修义务,但所涉及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及供货时效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索赔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供货或不按合同提供服务,将受到支付违约金的处罚。
3.乙方如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甲方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或双方另有协定除外),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4.甲方不能及时按合同付款,则应当自逾付款第5日起,每天按当期应付未付服务费的0.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应付费用拖欠60天后,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承担的管理目标及责任。
5.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完成管理和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6.乙方应对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与合同要求不符、或服务过程出现的失误应整改至符合合同要求。
7.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甲方允许的更长时间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经被乙方接受。甲方将从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直接在服务费用中扣除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6.1节规定,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转让与分包
1.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乙方应在响应文件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对甲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确认不解除乙方承担的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意即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负总责。
第十条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1.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计划、图纸、样本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
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前款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其他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②)项方式处理: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 芜湖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②向合同签订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下列关于 南陵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委托 安徽华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进行 南陵健康驿站家具采购项目(WH11CG2023FW8920) 的采购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招标文件(谈判文件);②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③服务承诺;④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以上附件顺序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
本合同一式 5 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交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审核备案后,采购中心留存 1 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合计 4 页A4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采购人(甲方):南陵县重点工程建 设管理处 |
供货人(乙方):无为县兴业商贸有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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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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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 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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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