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陵县财政局信息公开年报

南陵县财政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5-01-13 17:09 信息来源: 南陵县财政局 阅读次数:编辑:吕公明 字号: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要求及工作部署,结合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本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芜湖市南陵县财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南陵县财政局2楼办公室,电话:0553-6823510,邮编:242400)。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县财政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形式,突出政务公开重点,积极履行公开职责,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4年,县财政局充分利用县人民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统一化、规范化、集约化等优势,进一步加大对于财政领域信息公开的力度。2024年度,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计229条,其中包括政府财政资金68条,建议提案办理9条,精准扶贫8条,新闻发布5条,领导活动5条等。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4年,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件,上年度结转0件,依法及时回复4件。我局在受理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无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形。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为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我局定期对历史信息进行清理工作,规范信息审核发布流程,落实“三审三校”制度,确保公开信息准确无误。2024年度,我局无需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无修改类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类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类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平台作用,持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对各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双随机一公开”、决策部署落实进行规范发布,更加方便群众获取信息。

(五)监督保障情况

对年度财政政务公开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责任科室、具体负责人和完成时限清单,并定期调度推进落实。按照“专人专项”原则,确立1名工作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定期开展自查,及时组织整改省政务公开测评、市政务公开季度测评反馈的问题。督促各业务科室及时更新政务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信息公开不及时,二是公开内容广度和深度有待进一步拓展,三是政策解读形式单一。

(二)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2025年,我局将从以上三点问题出发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式:一是保证栏目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二是明确内容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三是创新解读方式,拓展解读思维,积极开展音视频解读、动漫解读等多种政策解读方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