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陵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年报

南陵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5-01-13 14:55 信息来源: 南陵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阅读次数:编辑:杜佩佩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相关规定,编写2024年度南陵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南陵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安徽省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3016,电话:0553-6839308)。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4年度,对照中央及省、市、县有关要求标准,规范修订《南陵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公开回应关切制度》《南陵县数据资源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南陵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等政务公开管理制度。立足本职工作实际和工作特点,紧紧抓好信息公开内容建设。突出政务服务信息公开,2024年累计发布各类信息66条。发布各类解读信息5条,其中本级政策解读3条(负责人解读1条,其他解读2条);回应关切4条,召开新闻发布会1场。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4年,我局共发布依申请公开目录文件1个,未收到相关信息公开申请以及针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事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根据《南陵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信息公开相关政策,保持政府信息公开所有栏目持续更新。一是明确专人专管,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查制度,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及时公开,不能公开的坚决不公开,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二是强化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一是按要求完成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目的信息更新,做好公开内容保障,定期排查已公开信息,确保网站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二是借鉴市、其他县、区门户网站的建设经验,不断加强公开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栏目设置,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五)监督保障情况。

明确责任分工,明确专人专管,不定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定了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积极参与日常培训,针对县里的测评和市局测评问题,及时整改反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政策解读内容较少且形式不够用新颖,有待进一步改进。二是满足于做好日常基础工作,特色亮点工作不多。

(二)改进情况

一是加强主动谋划和创新意识,在提升政务公开质量上下功夫。二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拓展政务公开内容,服务全县人民群众。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