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陵县农业用水价格(意见征求稿)》的公示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23号)文件精神,经过成本监审并结合同类地区价格水平,现将我县农业用水价格公示如下:
一、根据我县不同的农业用水灌溉形式,将我县农业用水分为四个价区。
(一)柏山渠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粮食作物0.02元/㎥,经济作物0.03元/㎥,养殖业0.05元/㎥;
(二)小﹝一﹞型水库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粮食作物0.15元/㎥,经济作物0.17元/㎥,养殖业0.21元/㎥;
(三)小﹝二﹞型水库、自流灌溉当家塘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粮食作物0.11元/㎥,经济作物0.12元/㎥,养殖业0.15元/㎥;
(四)提水灌溉区农业用水价格:粮食作物0.12元/㎥,经济作物0.13元/㎥,养殖业0.16元/㎥。
二、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终端计量,累进加价的政策。分类用水定额由你局合理制定,水价分为4档:定额内用水量按批准价格执行,超出定额的,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在定额内的按执行水价计收;超定额20%以下的部分,按执行水价的1.2倍计收;超定额20%至50%的部分,按执行水价的1.5倍计收;超定额50%以上的,按执行水价的2倍收取。
公示期自即日始5个工作日,即11月8日—12月16日,凡对上述价格有意见者,请向我委反映。
接待时间:每天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6823381